一、轉知教育部109年03月06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026242號書函及銓敘部109年1月20日部法一字第1094893251號書函。
二、因兼任行政職教師之學術特性,有關得否兼任國內外學術期刊編輯相關職務,依銓敘部函說明三之規範處理:茲以司法院22年8月28日院字第963號函規定:「來咨所稱之半月刊,如係專為學術研究所發行之刊物,并非一種出版業,公務員兼任其中職務,尚非法所不許。」是上開司法院函解釋公務員得兼任該半月刊職務,係因該半月刊非出版業;惟該半月刊如屬出版業,縱其係專為學術所發行,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仍不得兼任其職務。又司法院釋字第6號及第11號解釋略以,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等職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兼任。是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服務法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國內外出版社所發行之期刊,無論是否專為學術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務員不得兼任出版社編輯人職務,且不論該職務職稱之名目為何,均非服務法所許。又如非屬出版社編輯人職務,而係未具「經常」及「持續」性質之編輯工作,且未有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公務員尚非不得為之。至非營利團體所發行之各類刊物(含書籍、雜誌及學術期刊等)之編輯人職務或該編輯工作係屬服務法第14條之3所稱之「研究工作」範疇,則應依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辦理。
三、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仍得依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經學校許可從事旨揭編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