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兼職不投保身份(A06)僱用的工讀生,僱用單位和受僱學生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 一、僱用條件:配合活動或考試只僱用幾天(依實際工作日期加退保者)
• 二、僱用順序:僱用單位分別為本職僱用單位與兼職僱用單位,勞工應由本職僱用單位完成僱用後,兼職僱用單位才能進行僱用(需加會本職僱用單位同意始得僱用)。
• 三、出勤天數與時數:案內兼任人員請務必確認與原僱用單位合計一周不得出勤逾5日及每日不得逾8小時,如有超時情形請依勞基法規定給足加成工資,並不得一周出勤達7日以免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違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 四、勞保投保原則:依規定勞工不得在同一投保單位重複投保,申報投保第二筆資料無效,已完成投保之勞工無法加計其兼職工資投保,但於本職工作投保起日前之兼職案件可累計兼職工資投保,惟保費由本職僱用單位負擔。
• 五、健保投保原則:因兼職時數加計本職工作時數後達健保投保門檻,應依規定投保健保。
• 六、出勤管理:本職單位若同意兼職單位僱用,在兼職單位僱用日期不可再請該位學生出勤,並應扣除當周兼職工作之出勤日數後為本職工作出勤日數。
• 七、受僱學生應依出勤時間切實簽到退,不得在本職與兼職單位重複簽到支領工資,經查獲不予核給重複出勤時間之工資。
• 相關法令責任:勞保高薪低保、健保應加保未加保、第6日及逾8小時未給足出勤工資、第7日出勤違反勞基法,上開罰款由用人單位負責。
• 小叮嚀:如有必要僱用同一位學生,建議僱用單位間可協調錯開僱用日期,分開僱用分別管理,以免誤觸法令而衍生罰鍰及相關法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