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通知
各位同仁您好:
為維護支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合法退休權益,避免因授課鐘點或薪酬核發不慎跨越法定管制門檻,致日後勾稽判定溢領並追繳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就相關法令要旨及聘任注意事項重申如下: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或公立學校支給俸(薪)給、待遇之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自115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29,500元)」者,依法停止領受該月份之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之次月恢復發給。
復依教育部115年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463號函釋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仍應先就退休人員再任職務之支薪規定確認得否依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退撫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退撫停發審查係以「各該月份實質領取金額」為準。兼任教師鐘點費依實際授課月份按月核計,不得將整學期(16週)所得隨意跨月或除以全學期月份(如除以6個月)均攤計算。若有因行政作業延遲而跨月補發之情事,退撫審查將拆回各該實際授課月份覈實歸戶核算。
包含日間部兼任鐘點費、夜間/在職專班鐘點費(含倍率加成)、學士後教育學分班鐘點費、推廣教育授課鐘點、日間超支鐘點費等。
由政府機關(如國科會、教育部、各級政府)委辦或補助之計畫案,發給當事人之協同/共同主持人費、專案督導費、兼任研究酬金等經常性勞務報酬。
同時於本校及他校兼課或支領政府預算薪酬者,各校各單位所得依法須按月合併申報計算。
退休教師提供專業服務(例如諮商接案),若具常態駐點或按月支領固定月酬者,全數須併計;若為純按個案次數請領之非固定鐘點,開課單位及受聘教師仍應留意請款月份之所得累積,防範集中請款導致單月總額超標。(註:偶爾受邀演講之「9B專題演講鐘點費」、單次專家「出席費/審查費」始不列入計算)。
教師若已依課表實際授課完成並由出納撥付入帳,當月超標事實即已成立。事後將差額退還或收回薪資,屬通謀規避法令行為,審計單位不予採認,無法藉此辦理月退休金補發。
本校學期為16週,各學期通常有部分月份適逢核發「5週鐘點費」。請各系所於排課時,務必以「5週月份」實領鐘點費進行試算。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15條第1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3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4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4條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有應停止領受退撫給與之情事者,受聘人本人依法負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及發放機關」之法定義務。請各單位於聘任退休教師時,主動轉知當事人:若於校外另有公款兼課或計畫主持等收入,應主動向人事室退撫承辦人(鐘先生,分機10309)通報並提供相關各月份明細,以利及時維護退撫權益,避免日後因跨機關系統勾稽溢領而衍生追繳退休給與及優存利息之行政爭端。
人事室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