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學年度起授權各大學自行審查副教授資格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4年5月15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62907號函,自104學年度起授權各大學自行審查副教授資格,本案已104年8月1日起向各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副教授者資格者,由學校自行辦理審查。
二、檢附教育部來函及推動授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副教授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各一份,請自行下載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