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擬兼任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職務,如有經提名選任之需要,仍應於選任前經學校核准

各位師長,您好: 轉知教育部108年7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103232號書函如下:  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合先敘明。 二、茲以教師兼職如涉及部分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例如:公司法第192條及第216條規定略以,公司得經股東會選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公開發行公司應辦理獨立董事選舉,並將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送請股東會選任等相關規定。),教師如不諳相關作業程序未先行提出申請,易致違反上開規定情事。請各校加強宣導,教師兼職如須經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者,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即應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通知學校,以符法制。 人事室 敬啟 10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