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公教人員退所得重行審定問答
因應退撫相關法令於114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主管機關已主動辦理退休所得重行審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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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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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將依112年標準認定,原規定自113年起逐年調降之機制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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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114年12月27日以前的退休金,仍按原規定領取;自114年12月28日以後的退休金,則改依本次修正後(固定在112年上限)的新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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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重審通知書上看到的「表列金額」,尚未包含過去政府公告調高的生活補助。發放機關在實際撥款時,會自動幫您按退休年度再調高(例如:111年6月30日前退休者,會先調高2%再調高4%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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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從114年12月28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期間所產生的應補發差額,至遲會在今年8月1日完成所有的補發作業。8月1日起,將會統一依照重審處分審定的結果,按月進行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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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法是「凍結替代率,不再逐年調降」。如果您因為過去任職年資較短,或者優惠存款利息早就在 110 年前就已經全部扣減歸零了,代表您的退休金原本就已經沒有被繼續調整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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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退休重審相關規定 |
改革 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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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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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算 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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